联检组章程

联检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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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性说明
      
   组成和任命
   职务、权力和责任
  
   
    行政、预算和财务安排
   

介绍性说明

 

 大会19761222日第31/192号决议在回顾了大会关于设置、建立和续设联合检查组的1966114日第2150(XXI)号、19671219日第2360(XXII)号、19701217日第2735A(XXV)号和19721124日第2924B(XXVII)号决议以后核可了本联合检查组章程。

 

 

 

 

 

 

 

  1. 联合检查组是依照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四日第2150(XXI)号决议在试验的基础上设置的,其后又依照大会一九七〇 年十二月十七日第2735A(XXV)号决议和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2924B(XXVII)号决议续设;大会现决定按照本章程设立联合检查组,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联合检查组(以下简称联检组)的职务、权力和责任见本章程第三章。

 

  1. 联检组应执行与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系统中接受本章程的各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各组织)的主管立法机构有关的任务并对它们负责。联检组应为各组织立法机关的附属机关。

 

  1. 各组织接受本章程,应由其行政首长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

 

 

组成和任命

 

 

  1. 联检组至多由十一名检查专员组成,从国家监督或检查机关的成员中选取,或从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中根据他们在国家或国际行政和财政事务包括管理事务问题方面的特别经验来选取。检查专员以个人身份服务。

 

  1. 检查专员之中不得有两人同为一国的国民。

 

 

  1. 自一九七七年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起,大会主席应同会员国协商,适当地顾到公平地域分配和合理的轮流原则,编制一份国家名单,请名单上的国家提名符合上文第二条第1款所定资格的候选人。

 

  1. 大会主席通过适当的协商,包括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席和行政协调委员会主席协商之后,对被提名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大会主席于必要时在同有关国家进行进一步协商之后,向大会提出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任命。

 

  1. 本条第12款所载的规定应适用于任期届满或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离职的检查专员的补缺程序。

 

 

  1. 检查专员的任期应为五年,并可连任一次。为了确保联检组成员具有连贯性起见,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任命的检查专员中,六名检查专员应服务至五年任期届满;其余检查专员的任期则在三年终了时届满。

 

  1. 受任接替任期未满的检查专员者,如前任所余任期不少于三年,应在所余的任期内任职。否则其任期应为五年。

 

  1. 检查专员如要辞职,应于六个月前通知联检组主席。

 

  1. 检查专员非经联检组其他成员一致认为其不按本章程的规定执行其职责,并经大会确认属实,不得予以停职。

 

  1. 如有出缺情事,联检组主席应通知秘书长,以便采取必要的行政行动。主席通知秘书长后,该职位即成空缺。

 

 

职务、权力和责任

 

 

  1. 检查专员应有最广泛的权力调查与服务效率和资金的适当使用有关的一切事项。

 

  1. 检查专员应通过检查和评价提供独立的意见,以期改善管理和办事方法,并使各组织之间达到更大的协调。

 

  1. 联检组应确实查明各组织从事的活动是以最经济的方式进行,而且用以进行这些活动的资源得到最适当的运用。

 

  1. 在不妨碍外部评价仍为适当政府间机构的责任的原则下,联检组于妥为顾到它本身的其他职责后,可协助这些机构履行其对方案和活动进行外部评价的职责。联检组也可由其本身主动或应行政首长的请求,就各组织内部评价的方法提出意见,定期衡量这些方法,并对方案和活动作出专案评价。

 

  1. 检查专员可向各组织的主管机关提议改革或作出他们认为必要的建议。但检查专员没有决定权,也不应干预所检查工作部门的业务。

 

  1. 检查专员应单独或组成小组,对各组织中的任何工作部门进行现场查询和调查,并可由他们自己决定不经事先通知便进行查询和调查。

 

  1. 检查专员应得到各组织所有各级的充分合作,包括查阅与他们工作有关的任何特别资料或文件。

 

  1. 检查专员对于他们收到的一切机密资料有保守职业性秘密的义务。

 

 

检查专员应在完全独立的情况下,只为各组织的利益着想执行任务。

 

 

联检组应决定进行查询和调查的标准和程序。

 

 

 

 

  1. 联检组应负责编制其年度工作方案。编制此项方案时,除了顾到它本身的意见、经验和检查事项优先次序的评定之外,还应考虑到各组织主管机构提出的任何要求,和各组织行政首长以及联合国系统内同预算管制、调查、协调和评价有关的机构提出的建议。

 

  1. 应将联检组核定的工作方案副本送交秘书长,并送交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供其参考。秘书长应作出安排,将它编为联合国文件递送各组织行政首长和联合国系统内同预算管制、调查、协调和评价有关的机构。

 

 

  1. 联检组应向大会和其他组织的主管机构提送关于其工作的年度报告。

 

  1. 各组织应在其提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年度报告中说明联检组有关各该组织的工作。

 

十一

 

  1. 联检组可分发三种文件:报告、说明和密函。

 

  1. 检查专员应自己署名编写他负责的报告,在报告中叙述他的调查结果,并提出对他所注意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报告要经各检查专员协商后才成为定稿,以期集思广益,检查所作的建议。

 

  1. 联检组的报告应包含主要结论和()建议的摘要。

 

  1. 处理报告的程序如下:

 

  1. 联检组应将原件送交有关组织的行政首长;

 

  1. 关系到一个组织以上的报告的翻译工作应由联检组负责安排;仅关系到一个组织的报告应由该组织翻译;

 

  1. 报告收到之后,应由()有关组织的行政首长,附加或不附加意见,立即分发给()该组织的成员国;

 

  1. 如报告仅关系到一个组织,在收到报告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应将报告和行政首长关于这项报告的意见递送该组织的主管机构,以供主管机构下次会议审议。如果是关于联合国的报告,可能的话,联检组应说明报告主要是与联合国的那些机构有关,秘书长分发报告时应考虑到这项说明。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应收到所有的报告,作为参考。咨询委员会认为适当时可以就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报告发表评论和意见;

 

  1. 如报告关系到一个以上的组织,各行政首长应互相协商并尽量协调他们的意见,这种协商通常在行政协调委员会的体制范围内进行。报告连同各行政首长联合发表的意见和就有关其本组织的事项发表的任何意见,应在收到联检组的报告六个月内提送给各组织的主管机构,以便有关主管机构于下次会议审议。遇有例外的情况,协商的期限需要六个月以上,因而不能在六个月内将意见提送主管机构下次会议,则应向有关主管机构提送临时说明,解释延迟的理由,并订妥提送确定意见的一定日期。

 

  1. 各有关组织的行政首长应将各该组织主管机构对联检组的报告所作的一切决定通知联检组。

 

  1. 说明和密函应送交各行政首长,由他们决定如何使用。

 

十二

 

各组织的行政首长应保证尽速执行各自的主管机构核定的联检组建议。各组织的主管机构可检查执行情况,又可要求联检组提出后续报告。联检组又可主动编制这种报告。

 

 

 

十三

 

为了《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1] 的目的,检查专员应享有联合国官员的地位,不应视为联合国工作人员。

十四

 

  1. 检查专员应领取联合国工作人员的主任(D-2)职等第四级的薪给和津贴。

 

  1. 检查专员的赔偿和保险办法应同联合国D-2职等工作人员的赔偿和保险办法一样,包括下列各项:

 

  1. 联合国工作人员服务细则附录D所规定的因公死亡、受伤或患病的赔偿;

 

  1. 在职期间死亡或残废赔偿金,或残废津贴,比照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条例关于残废津贴、鳏寡恤金、子女补助金和二级受扶养人补助金的规定对基金参加人给付的各种补助;

 

  1. D-2职等工作人员一样,参加联合国健康保险办法。

 

  1. 检查专员应享有联合国大会所决定的退休后福利。

 

4. 检查专员及其受扶养人应享有联合国D-2职等工作人员所享有的一切公务旅行(包括赴任、回籍假和返国)的舱位标准。

 

  1. 检查专员同其任期相同的定期任用的联合国工作人员一样,享有常年假、病假和回籍假。

 

十五

 

检查专员在任期中不得兼职;也不得在其检查专员任内或离职后三年内被任命为或担任任何组织的职员或顾问。

 

 

行政、预算和财务安排

 

十六

 

联检组总部设在日内瓦。

 

十七

 

秘书长应向联检组提供所需办公室和有关设施以及行政支助。

 

十八

 

联检组每年从检查专员中互选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主席负责协调联检组该年的工作方案。主席是同各主管机关和各组织的行政首长联系的正式渠道;如有需要,应代表联检组出席各组织的会议;并代表联检组执行联检组可能决定的其他职责。

十九

 

  1. 联检组应有执行秘书一人和按照本章程第二十条核定的工作人员。

 

  1.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〇一条第三项遴选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同联检组协商后委任;至于执行秘书,则应同联检组和行政协调委员会协商后委任。联检组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为联合国工作人员,适用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和工作人员服务细则的规定。

 

二十

 

  1. 联检组的预算应列在联合国经常预算内。秘书长根据联检组的提议,同行政协调委员会协商后,编制联检组概算。概算应连同行政协调委员会有关此项概算的报告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评论和建议,提交大会。在讨论联检组的概算时,应请联检组派代表出席会议。

 

  1. 联检组的开支应由各参加组织协议分担。

 

 

二十一

 

本章程可由联合国大会修正。修正案的接受程序与本章程的接受程序相同。

 

二十二

 

各组织如想撤销其对本章程的接受,应于两年前通知秘书长,否则不得撤销。秘书长应将这种通知提请联合国大会注意,并通过有关行政首长提请其他组织的主管机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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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卷,第4号,第15页。